4 总则


4.1 在用哈龙灭火系统使用期限超出5年的,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申请进行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4.2 开展哈龙工况评定工作的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4.3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料审核;
b) 现场检查;
c) 现场功能性测试;
d) 产品检验(必要时);
e) 处置;
4.4 评定工作按4.3的规定内容依次顺序开展。资料审核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现场检査,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现场功能性测试结果符合要求但必要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5.4的规定封样并送相关国家级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5 按4.3a)〜d)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均符合要求的,系统整体评定结论为合格。
4.6 资料审核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7 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费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8 现场功能性测试中发现任何一项不合格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9 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应停止使用。处置要求按6.1至6.7规定执行。
4.10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评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应按5.3处置:
a) 焊接储存容器使用年限超过12年;
b) 尤缝储存容器使用年限超过20年;
c) 储存容器域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d) 进口储存容器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合格;
e) 储存容器未按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两个周期以上。
4.11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未包含的哈龙灭火装置产品,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为非必要设置场所的哈龙灭火系统产品,评定结论为不合格,并应按5.3处置。
4.12 承担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工作的单位:应按附录A中规定的格式;出具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意见及结论。
4.13 哈龙灭火系统的处置应符合网家有关规定及本标准要求。
4.14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的有关资料、数据、结论应真实、准确,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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